增值税专用发票抵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局2017年4月20日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明确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在取得进项后,于开票日期的360天内认证或扫描,每月申报增值税的时候,在系统采集进项信息后,由系统自动生成进项信息,检查无误后,在系统申报抵扣即可.
会计处理:
取得发票时:
借:管理费用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认证抵扣后
借:应交税费-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收票方应如何办理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税的会计处理说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申请进项税额抵扣之前,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认证,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我们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了的话,收票方可以按照上述操作办理进项税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