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营收入分成如何做账

合作经营收入分成如何做账

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⑴双方投资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经营主体,独立进行核算.这种情况属于企业会计准则所规定的合营或者联营(区别在于合作对方对所形成经营主体具有共同控制权还是重大影响).合作双方都按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核算.

⑵如果合作对方的投入资金具有债权性质,即主要按固定比例分享收益,到期后返还本金,则将其本金作为长期负债,对其分配作为利息费用列支.

⑶如果合作对方投入资金具有向贵单位投入权益资本的性质,即最终按贵公司的经营成果分配利润,且所投入资金没有约定返回期限,或者虽然约定了返还期限、但返还的数额要视贵公司所有者权益状况确定.合作对方不参与该业务的经营管理,而只是按约定分享利润,则属于贵公司接受权益性投资.所分配的利润按会计制度或准则中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处理.

⑷具有共同控制经营性质的,即企业使用本企业的资产或其他经济资源与其他合营方共同进行某项经济活动(该经济活动不构成独立的会计主体),并且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对该经济活动实施共同控制的,为共同控制经营.在共同控制经营下,每一合营方归集本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同时按照合营合同或协议约定分享合营产生的收入.共同控制经营的合营方,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① 确认其所控制的用于共同控制经营的资产及发生的负债.

②确认与共同控制经营有关的成本费用及共同控制经营产生收入的份额.具体可参考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准则讲解内容:合营方运用本企业的资产及其他经济资源进行合营活动,视共同控制经营的情况,应当对发生的与共同控制经营的有关支出进行归集,在生产成本中归集合营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借记”生产成本–共同控制经营”科目,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对于合营中发生的某些支出需要各合营方共同负担的,合营方应将本企业应承担的份额计入生产成本.共同控制经营生产的产品对外出售时,所产生的收入中应由本企业享有的部分,应借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同时应结转售出产品的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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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营收入分成如何纳税?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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