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的计量单位,以凭证为主要的依据,借助于专门的技术方法,对一定单位的资金运动进行全面、综合、连续、系统的核算与监督,向有关方面提供会计信息、参与经营管理、旨在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所谓的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主要表现为:
(1)涂改原始凭证中的日期、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
(2)利用计算机、复印机等先进工具,对原始凭证进行二次处理;
(3)由于会计人员审核不严或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以变造的原始凭证为基础,填制记账凭证,如根据涂改后的发票编制记账凭证的行为等.
变造伪造会计凭证的处罚是什么?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
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④其中的会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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