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分支机构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分支机构第一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的地点如何确定
分支机构增值税纳税地点。增值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从上述规定来看,分支机构实现的增值税,原则上应当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如果纳税人选择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跨省的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应当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同意;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总机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但汇总缴纳增值税并非意味着分支机构一律不用就地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规定,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分支机构汇总缴纳的特殊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规定: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贷款两种情况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分支机构以总公司的名义开立账户,其取得的销售收入应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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