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补偿金交税吗
1、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需要交税,安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具体计税公式如下: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
公式中“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指个人取得的补偿收入时实际缴纳到地方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专户的部分,对未实际缴纳的不得扣除。如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已于当月发放工资中扣除,则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计算时不可再重复扣除。工龄”是指计算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实际工作年限,如果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企业雇佣临时工工资财务核算
企业聘用临时工与正式工是一样的,只是雇佣关系长短的区别,根据新的会计准则归档,临时工也需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分录如下:
(1)计提: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类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
(2)支付: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企业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如与单位签定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税;否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税。例如:企业雇佣一位保洁员,如按月付“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税;如按次付“报酬”,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税。
企业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如与单位签定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雇用季节工、临时工,没有与单位签定有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偶尔按次数发生的劳务),应按照劳务费支出的要求,并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如与单位签定有期限的劳动合同,有的省市地区要求单位承担社会保险,有的省市地区不要求单位承担社会保险。
未缴纳社保的,不应限制企业所得税扣除和按照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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