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重估变值税务如何合理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改组,或者与其他企业合并成为股份制企业,原外商投资企业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的,其资产转为认股投资的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变动部分应计人原外商投资企业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原外商投资企业已按上述规定作出税务处理的,新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可以对原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按重估确认的价值作为投资入账,并据以计算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原外商投资企业未按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对新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中原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重估价值变动部分,应比照下述规定的方法进行调整.
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或增加发行股票,依照有关规定对各项资产进行重估,其价值变动部分,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计入企业损益,也不得据此对企业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凡企业会计账簿对企业资产重估价值变动部分已做账面调整,并按账面调整数计算折旧或摊销,或以其他方式计人成本、费用的,企业应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按以下方法进行调整:
1.按实逐年调整
企业因资产重估价值变动,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办法多计或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部分,在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当期成本、费用项目栏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或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
企业资产重估价值变动部分可以不分资产项目,平均按10年分期从年度纳税申报的当期成本、费用项目中调整,相应调增或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两种方法,由企业选择一种,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采用.企业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资产评估增值的定义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按照历史成本记账的会计原则,企业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调账,否则,由于计量基础的不一致,不同会计期间产生的利润将没有可比性,容易误导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报表使用者,从而影响他们的决策;按照《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除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外,一般不能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虽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行为的增多,资产评估事项也越来越多,企业在进行公司制改制、购买股权、企业兼并、资产置换、以非现金资产抵债、以非现金资产投资、债转股、企业清算、增资扩股、将资产抵押、质押或担保、公司制企业变更、法人股拍卖等往往都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但国家规定的可以调整账面价值的事项仅限于下列两种情况:
一是国有企业按照《公司法》规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规定,应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企业相应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二是企业兼并,也就是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如果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则被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被购买企业丧失法人资格,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被购买企业各项资产评估后的价值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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