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简易计税及专用发票开具规定
1、所谓简易征收,其实就是直接征收,凡实行简易征收办法的项目,一律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简易征收销售额栏次填列后,就会直接产生应纳税额.
2、详细请参阅”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
3、因为增值税只有4%的简易征收率,没有2%这一征收率.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申报纳税时,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差额的2%部分作为减免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一律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一些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项目,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适用
(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者提供”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按3%的征收率计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计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减按2%的征收率计税,并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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