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也必须认证
收到增值税税收政策规定不能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先认证抵扣,然后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一,一般纳税人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认证,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滞留”:由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认证,在国家税务总局的增值税稽核系统中提示为”滞留发票”:有存根联信息(一般纳税人开票方通过抄报税的方式将存根联信息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相关的抵扣联信息(因为不认证)与存根联比对,存根联信息一直滞留在稽核系统中,在次年的6月底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滞留发票”信息,由购买方税务机关查明不抵扣原因.
第二,如果发生退货情况,发票不认证的话,在进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进行比对时,因为没有认证,系统无法通过抵扣联去找存根联,开具不了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增值税专用不能抵扣的项目内容是什么
增值税专用不能抵扣的项目内容包括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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