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范围的确认依据是什么?
存货范围的确认,应以企业对存货是否具有法定所有权为依据,凡在盘存日期,法定所有权属于企业的一切物品,不论其存放何处或处于何种状态,都应作为企业的存货.反之,凡法定所有权不属于企业的物品,即使尚未远离企业,也不应包括在本企业存货范围之内.
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的规定,存货在企业的不同生产过程和阶段中具有不同的实物形态.即:存货,包括下列有形资产:
(1)在正常的营业过程中置存以便出售的;
(2)为了出售而处在生产过程中的;
(3)为生产供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消耗的.
在正常的营业过程中置存以便出售的存货,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处于待销售的各种资产,如:库存产成品、库存商品等.但特种储备以及按国家指令专项储备的资产不属于存货范围.为了出售而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存货,指处于生产加工中的资产,如在产品、半成品等.为生产供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消耗的存货,指为产品生产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如产品生产所需原材料、辅助材料以及为生产产品服务的其他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等.值得注意的是,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虽然具有存货的某些特征,但他们并不处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不同阶段,不属于为生产产品而储备的资产,也不包括在存货范围之内.
关于存货的范围需要说明以下几点以引起注意:
关于代销商品的归属.代销商品(也称为托销商品)是指一方委托另一方代其销售商品.从商品所有权的转移来分析,代销商品在售出以前,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受托方只是代对方销售商品,因此,代销商品应作为委托方的存货处理.但为了使受托方加强对代销商品的核算和管理,《企业会计制度》也要求受托方对其受托代销商品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中反映,同时,与受托代销商品对应的代销商品款作为一项负债反映.
第二,关于在途商品的处理.对于销售方按销售合同、协议规定已确认销售(如已收到货款等),而尚未发运给购货方的商品,应作为购货方的存货而不应再作为销货方的存货;对于购货方已收到商品但尚未收到销货方结算发票等的商品,购货方应作为其存货处理;对于购货方已经确认为购进(如已付款等)而尚未到达人库的在途商品,购货方应将其作为存货处理.
第三,关于购货约定问题.对于约定未来购入的商品,由于企业并没有实际的购货行为发生,因此,不作为企业的存货,也不确认有关的负债和费用.
存货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存货包括的内容:
库存商品(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
在途物资(材料采购)
周转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委托加工物资
委托代销商品
生产成本
材料成本差异(只有采用计划价格时有”材料成本差异”)的合计金额.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针对”存货范围的确认依据是什么?”这一问题的全部解答.存货范围的确认依据是要看是否有法定所有权为依据.在此小编就不过多解释说明了,可参考上述信息.在此还介绍了存货所包含的内容,希望对大家理解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