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一、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1)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2)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3)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且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4)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②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5)中国合营者可以用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其作价金额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

(6)凡是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7)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二、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

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

1、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合营企业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合营企业合营一方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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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与联营企业的区别有哪些?

一、 合营企业

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企业,即合营企业.

(一)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共有的控制.合营企业的特点是,合营各方均受到合营合同的限制和约束.

(二)一般在合营企业设立时,合营各方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在所设立合营企业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必须由合营各方均同意才能通过.

(三)约定可能体现为不同的形式,例如可以通过在合营企业的章程中规定,也可以通过制定单独的合同作出约定.

(四)共同控制的实质是通过合同约定建立起来的、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共有的控制.

(五)实务中,在确定是否构成共同控制时,一般可以考虑以下情况作为确定基础.

1、任何一个合营方均不能单独控制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2、涉及合营企业基本经营活动的决策需要各合营方一致同意.

3、各合营方可能通过合同或协议的形式任命其中的一个合营方对合营企业的日常活动进行管理,但其必须在各合营方已经一致同意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范围内行使管理权.

二、 联营企业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即联营企业.

(一)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二)实务中,较为常见的重大影响体现为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通过在被投资单位生产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的发言权实施重大影响.

(三)投资企业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响.

三、 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会计核算

(一)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均采用权益法核算.

(二)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均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针对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说明.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还是比较多的,可以通过货币出资,也可以用房屋、专有技术进行作价出资.合营各方出资都是有时间期限的,具体期限要求可以参考上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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