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资金的审计方法有哪些?
答:一、专项资金支出方面
专项资金支出也称项目支出,是单位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以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的支出。各单位业务性质不一样,所反映的项目支出也大不相同,单位要从中套取资金,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
1、加大工程量套取。正常情况下,所做工程事先都会编制预算,达到法定额度的工程还要按程序进行招投标后实施。工程结束后,会编制工程决算书和经过审计后出具报告作为付款依据。如果预算和决算数据相差较大,且增加的工程量理由不很充分,就要考虑是否存在虚增或加大工程量套取了,可能会在一些隐蔽工程上做文章,因为隐蔽工程在完工后已掩埋无法看见全貌,很容易伪造数据,这需要审计人员对所检查的项目业务熟悉,情况了解,会计算工程量,能看懂预决算表反映的数据状况。
2、以拨代支转移支出套取。专项资金的检查从中央到地方都很严格,有些单位看着一笔笔专项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建设上,而单位的公用经费严重不足,或者一些不能见阳光的开支无法支付,就会想办法转移资金,把款拨付到个体私营企业或基层村所,或者采取迂回战术,打乱资金拨付的来龙去脉,然后套取或直接把支出票据拿到所拨款单位报销。在审计时,首先要看所拨付的单位资金是否带帽,因为有些专项款在下达时就会说明是什么项目的;其次要看所拨付的单位是否符合拨款要求,有没有超标准或重复拨付;再次就是要跟踪到所拨付单位审计,看是否进行了项目建设,实施的量有多大;最后看所拨付单位有没有专款专用,是否报销了不是该项目开支的票据等。
3、虚列救灾救济资金套取。近年来,国家对民生资金投入的数额在逐渐加大,特别对农村和农民的支农资金和救灾救济资金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很高,财政一卡通的发放,对于杜绝弄虚作假,规范支出起了很好的作用。可是有些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还是会监守自盗,将应该发放给农民的一卡通资金截留,或者虚报冒领,或者改变姓名领取。对于这项资金的审计,我们应该先核对申请情况和批复,其次核对实有人数和发放金额,再次对一卡通的发放到位情况进行核对检查,看是否有改变用途、改变姓名或通过其它方式套取资金的情况和问题发生。
二、人员经费支出方面
人员经费支出是指直接用于个人部分的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各级政府规范津补贴,清理吃空饷人员力度较大。对于吃空饷,只有彻底清查、严肃处理,才能维护法纪、凝聚人心。
1、从单位人员编制、干部档案管理、工资情况、医保统计等入手,核对编制、在岗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表、干部职工工资表等相关资料,公示编制内人员工资的发放情况,通过查看人事管理流程,及时采集、随时更新工作人员信息和工资信息,发现是否存在“吃空饷”问题。
2、正式职工或离退休职工的正常经费发放应该比较真实,如果有停薪留职人员,就应该多做了解看是否有套取工资的现象,而对于临时工和见习生,虽然《劳动法》有规定要签订合同,但实际做起来很多单位都不规范,或者故意不做好,然后从这部分人员中套取资金,在审计时,就要看实际岗位和每月的支出情况,看是否偏听则暗变化频繁,或者每月人员不均衡,时多时少。
3、清查“吃空饷”要做到“五个”对照。一是与人员编制对照。将领取工资人员清册与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清册进行对照,看是否名不符实、张冠李戴;二是与岗位责任制对照。检查单位的岗位责任制,看领取工资人员是否纳入单位人员分工,做到了个个有岗、人人有责,平常有工作任务、年度有量化目标;三是与工作安排对照。检查单位的日常工作安排,看领取工资人员是否与其他工作人员一样安排了具体工作任务,安排的工作任务是否有阶段性考核记录;四是与考勤记录对照。检查日常考勤记录,看领取工资人员是否正常上班,是否天天考勤,是否有事请假;五是与群众言论对照。在广泛公示的基础上,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不经意间谈话等形式,调查走访单位职工、周边群众,查群众言论、听群众呼声。
三、公用经费支出方面
公用经费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费用。前几年,很多单位会人为增加小车支出和业务招待费支出以套取资金,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和要求各单位“三公经费”公开后,有可能套取资金的支出费用有:
1、会议费。因会议费包含的内容较多,很容易被钻空子、出纰漏,特别是比较大型的会议和开会时间较长的,利用会议费列支不是会议的支出或者虚增会议费的情况经常发生,在审计时一要看开会的地点、时间和人数;二要看会议定额标准;三要看针对某次会议所开支的所有支出是否符合逻辑,开支性质是否相同。
2、培训费。外出参加培训的,回来按对方开具的培训费报销,没有过多的疑问,对单位举办的各种培训班,因性质与召开会议相似,会出现的问题与会议费支出也类似,审计方法可参照会议费审计。
3、劳务费。劳务费是指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支付劳务费一般要凭税务部门开具的劳务费发票,因这种发票的开具随意性大,对其真实性较难把握。审计时一定要看附件注明的用途、范围,特别是项目评审费,因涉及的人员范围广,数量上难于控制,其附件一般要求注明发放单位、人员、金额及评审的相关项目,看是否有扩大发放对象的现象。
4、维修费。按维修性质大小的不同,可以将维修费用划分成日常维修费支出和大型修缮支出两种,前者指日常小型的修补支出,后者指允许资本化的各类设备、建筑物、公共基础设施等大型修缮支出。一项资产或设备是否要进行维修,维修的范围有多大,一般情况下,大型修缮要先做预算再实施,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要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执行,而小型修理则随时进行。因此,有的单位为了报销不合规的开支,就会虚增维修费用来套取资金,审计时,一定要通过附件查看具体维修时间、项目和工程量大小,金额较大的付款是采取现金方式还是转账方式。
套取资金的法律责任
《关于规范办理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对套取专项资金使用人罪名适用的三种情形:
一是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在申报过程中严重弄虚作假,虚构并不存在的企业或项目,伪造关键性申报材料,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对使用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是套取国家专项资金使用人的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但在申报过程中夸大实际情况,伪造或提供了个别非关键性虚假申报材料,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部分被用于企业弥补损失,或者用于转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的,对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是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在申报过程中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的,应当对使用人分别以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意见》明确了对套取专项资金案件中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罪名适用情形分别为:在套取国家专项资金过程中,负有直接审核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起主要作用,积极指使、参与、帮助资金使用人弄虚作假,并对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进行私分,非法占为己有的,无论资金使用人是否构成犯罪,均以贪污罪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人系资金直接使用人,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按贪污罪定罪处罚;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涉嫌诈骗等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资金使用人提供的材料时,明知或应当明知条件虚构,仍予以纵容、帮助,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审查出相关材料虚假而使国家专项资金被骗取的,应当分别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事责任;实施上述行为,又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的,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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