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资产无发票所提折旧可以税前列支吗?
一家公司以资产作为投资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因此,资产投资单位应按规定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和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会计处理时,也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而评估则是企业用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时,需要对出资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投入资产的公允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新成立的公司,由于出资企业应提供发票而未提供,其折旧能否在税前扣除,我们从谨慎的态度考虑认为,企业收入总额和税前扣除项目是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两大因素,而票证凭据特别是税务发票,则是控制收入总额和税前扣除项目的主要手段,因此,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一律要凭合法的票证凭据确认,如不能提供,我们认为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合法凭证在实际税务管理中并非全部为税务机关发售的发票,如企业每月发放的职工工资等。
固定资产重估价的基本模式?
根据历史成本原则,固定资产按照取得时的价格计价,此后不作调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993年发布的第16号准则《固定资产》提出了重估价的基本模式。
(1)重估的依据是现行市场价值,重估价由有资格专业人员进行。
(2)重估价的增值部分列为资产负债表的股东权益一个单独的项目(假定为”重估价准备”),不确认收益;如果重估价低于账面净值,其差额首先冲减生估价准备,不足部分则作为当期损失。如果某一项固定资产以前估价净损失已作为费用,则以后的估价增值部分应作为收益处理,但不得超过以前估价的损失。
(3)固定资产重估价后,应当调整累计折旧。如果按照市价对建筑物进行重估,将其累计折旧和与其等额的固定资产原值冲销,再将重 增值部分加入固定资产原值。如果是根据物价指数重估固定资产,则应当对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均作调整,使调整拍的固定资产重估价等于其原值减累计折旧。
(4)折旧额应当根据生估后的价值计算。重估减值时,已经将损失计入当期损失,折旧额即以较低的固定资产重估价为基础。重估增值时,增值部分的折旧不得作为当期费用,而是直接作为利润。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5年3月发布了根据SFAS第121号《长期资产减值和长期资产清理会计》,认为,当一项长期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非贴现、无利息费用)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就应确认减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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