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怎么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即企业一系列的资产交易行为除了具有税收利益以外,还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75%)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企业在收购另一家企业的实质经营性资产后,必须在收购后的连续12个月内仍运营该资产,从事该项资产以前的营业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
(1) 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 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 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企业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怎么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合并重组要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享受递延纳税待遇,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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