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纳税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十四条规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适用消费税的商品有哪些?
适应消费税的商品共有十五大类:1、烟,2、酒及酒精,3、化妆品,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5、鞭炮、焰火,6、成品油,7、汽车轮胎,8、摩托车,9、小汽车,10、高尔夫球及玩具,11、高档手表,12、游艇,13、木制一次性筷子,14、实木地板,15、涂料.不同的商品税率不同,具体税率参照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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