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143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6〕120号)的规定,对由于减免增值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因此,对图书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指的是什么?以及纳税人?
教育费附加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预算外资金.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指出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按照该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简称纳费人).凡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征教育费附加的义务人.农业、乡镇企业,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不再征收教育费附加.国务院(国发[2010]3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03号)文件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适用于现行有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规定,凡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纳税人均需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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