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核算
第一,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式是按月或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在每月或每季有利润的情况下,以利润额为依据计算得出的预缴企业所得税,需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不需要作计提分录,因为企业所得税属于按年征收的税种,它是以企业每一个公历会计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的,只需在年末作一次计提分录.
第二,如果没有按月或按季度预缴,就可不作任何分录.只在年末在当年的利润总额基础上通过纳税调整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依照适用税率,计算得出当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缴纳时,如果计算得出当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大于已预缴的金额,只就差额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如果计算得出当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金额,可申请退税或抵下一年的预缴款.
未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一定要支付罚款及滞纳金?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为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3.第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4.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5.第5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经计入本表”利润总额”行次但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的本年累计金额.6.第6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的本年累计金额.本行根据《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填报.8.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核算?综合以上内容所述,其实我们都知道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交企业所得税分别是按照年度、月度、季度三种不同方式清算汇缴的,如果大家对此不同时间维度的账务处理分录有问题,欢迎你们来本网站上搜索相关的资料进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