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作废

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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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无法作废?

一、不满足作废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截至目前,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分别在宁波,石家庄,杭州等地试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应当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其他两地有关规定相同,结合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因此,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一旦开具,即使没有跨月也不可以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三、成品油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的规定,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其中,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因此,成品油专用发票是无法作废的,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只能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这里强调的是成品油专用发票,如果是成品油普通发票仍可作废.

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作废?对于这个问题,在相关的政策规定中是有着明确的说明的,可作废的情况大致可分为三种,不过也有不能作废的情况,详情小编都已整理到了上文中,大家认真学习过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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