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置设备能否一次性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而新购置的相关设备,无论单位价值是否超过500万元,均能在税前一次扣除.
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于2018年修订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备查资料暂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执行.
企业购入新家具属于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的设备、器具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规定如下: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家具不属于房屋建筑物,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入的家具其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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