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借款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但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同时该文件规定”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因此,你公司为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借入资金发生的借款利息,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数额的部分,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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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银行借款利息,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及其应用指南规定,确定利息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符合资本化的,借方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否则,直接借记财务费用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2001 短期借款

三、企业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计算确定的短期借款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利息”等科目.

2501 长期借款

三、长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借入长期借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如存在差额,还应借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上文讲诉了借款利息能否税前扣除,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具体的财务处理操作步骤上文有介绍,无论公司多大多小,还是找一个专业的财务,大家务必融会贯通,把学到的知识点巧妙的运用到工作中去.如果你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本网站的在线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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