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退还保费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对于企业取得保险公司退回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之前按照上述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部分,应当进行纳税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对于已经缴纳过企业所得税或者由个人承担需返还的部分,可不再进行纳税调整重复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退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孳生的利息部分应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母公司收到子公司分配的股息还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规定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因此,母公司取得子公司分配的股息,属于免税收入,不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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