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支出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三)社会保险费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准予扣除.
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四)利息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费用,按下列规定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五)借款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六)汇兑损失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采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管辖权,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确定不同纳税义务.
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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