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资产和赞助资产的价值怎么确定
捐赠、赞助资产价值是双方基于市场平均价格协商一致的结果。为方便企业对外谈判,财务部门应该向办理捐、赞助业务的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捐赠、赞助介质的基础价格不同捐赠、赞助介质的基础价格来源和计算方法不同:
1.货币资金,双方基本无异议,且少有杂项费用发生,捐赠价值往往等于基础价格,即对方收到的货币资金数额。
2.存量实物、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可能与市价差异很大,比如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其账面价值非常低,但若还能正常使用,市场转让的价值将大大高于账面价值。此类资产需要相关部门办理资产评估。实物或无形资产的基础价格包括评估价值、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
3.自产货物、服务。企业诮售部门有完整的销售价格体系。自产货物、服务的基础价格就等于对外销售价格。
4.外购实物、无形资产和服务。当需要外购资产来对外捐赠、赞助时,为提高业务效率,可委托企业采购部门执行,其采购价格可认为是市价。外购实物、无形资产和服务的基础价格包括采购成本、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帐价值,应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
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怎么做?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帐价值,应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
接受现金捐赠的会计处理,企业应在“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明细科目。具体分两种情形处理:
1.企业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计“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
2.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入帐价值,借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一般纳税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根据税法规定确定的入帐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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