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一、诉讼时效的性质:
1、诉讼时效已过,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是起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利也不消灭。起诉权不消灭的意义在于诉讼时效丧失的案件人民法院还是要受理,还是要审判,只有在审判中,对方提出的时效问题才能驳回己方诉讼请求,如果对方不提出诉讼时效问题,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适用实效,所以,时效现在的主流观点是抗辩权问题。对方不抗辩,等于放弃了权利。
2、实体权利不丧失的意义在于,债权请求权,如果债务人主动履行了债务,后又反悔,向债权人主张不当得利,法院不予支持。
3、诉讼时效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意义在于,如果当事人之间改变诉讼时效期间的约定无效,但对质量约定的检验期间是有效的,不是诉讼时效。
事先约定放弃实效利益也是无效的。(害怕一方利用优势地位迫使对方放弃时效,损害公平)
但在事后放弃(如时效过了的自愿履行)是有效的。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1、物权请求权中:
(1)三个请求权肯定不存在适用实效的问题,确认物权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和停止侵害请求权。
(2)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有争议。目前主流观点是适用诉讼时效
2、债权请求全肯定适用诉讼时效。例外:
3、其他不适用失效的情形?
(1)银行存款有没有实效?银行存款是一个消费借贷合同,储蓄关系不适用诉讼时效。
(2)投资的股份利息,属于投资关系,也没有诉讼实效。
(3)共有关系不适用失效。
(4)相邻关系不适用失效
(5)没有进入流通领域的国有财产受到侵害,不适用诉讼时效。
三、诉讼时效期间:
1、一年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普通伤害,产品质量问题受到伤害的两年,环境污染致人伤害的三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