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方贴足印花就完税了吗
A、B公司两家公司因业务需要签订咨询服务合同,由B公司向A公司提供业务咨询服务.在项目完成后,A公司的经办人员将咨询费用送到B公司,在取发票时看到B公司持有的合同已作了贴花,便认为是已缴清了印花税,回到A公司也没再提起缴税的事.不久,税务机关上门进行日常税务检查,在查阅账簿、合同、发票等资料时,发现了该咨询服务合同未依法缴纳印花税的问题,于是对A公司作出了补税和罚款的处理.
税务人员对处罚决定进行了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也就是说,对合同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均纳税义务,均应按照合同金额贴足印花.
不确定金额的合同无需贴花?
税务机关在一次对某建安企业作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多份工程承包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财务人员陈小姐解释,由于这些承包合同签订时没有具体金额,要待竣工结算后方能确定费用,因此无法计算印花税.没有确定金额的合同就无法贴花了吗?
这种做法显然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这些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如案例中约定合同金额按实际结算确定的工程承包合同,还有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或按实现利润分成比例收取,或者财产租赁合同中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等等,都应在签订时先按照定额5元贴花,待结算后再按实际金额补贴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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