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认证的发票退回时过期如何处理?

无法认证的发票退回时过期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认证中出现上述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况之一的,购买方退回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销售方可以再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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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认证后还能作废吗?

认证过的发票不再符合作废条件,不能作废.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等.”

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根据下列要求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以及销售方已抄税认证的发票在当月不能按作废处理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有关事宜.

增值税红字发票通俗来说增值税红字发票其实就是负数发票.销货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时,在未收到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和《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注明税额必须相等.

以上就是小编对”无法认证的发票退回时过期如何处理”等相关问题的解答,发票无法认证大概率是密文区压线造成的.开票方在打印发票的时候需要注意票据是否放置规范,受票方收到发票之后也要仔细检查有没有打印错误和信息内容填写错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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