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收款人用手写可以吗?
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375号)规定,防伪税控企业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打印错误、打印压线或错格的,应作废重开,并按规定完整地保管和缴销作废的专用发票.认证参数对碰虽然不包括收款人和复核人,不影响认证.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1993]150号)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要求: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项目填写齐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8、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9、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10、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11、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式恢复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和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按文件要求,纳税人开具发票时,相关项目需由开票系统打印,不允许手写,否则视为无按规定开票,不得申报抵扣.
一般纳税人哪些情况下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了解,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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