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大头小尾发票应如何处理?
纳税人有真实交易、善意取得”大头小尾”发票的,如果开票方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回函证明,该发票确属开票方自发售税务机关购买,且购票方、开具方、业务交易、收款属于同一方,实际交易金额与发票上所列金额一致的,其取得的发票准予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没有真实交易,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发票罪,而是采取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逃税行为.已经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并接受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可对其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开具大头小尾发票有什么处罚?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隐匿经营收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属于偷税行为.
对于一些规模较大,实行建账征收的个体户,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确实造成少缴税款的,应对其偷逃税款部分予以补征,并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其偷税数额,是按发票联数额减去存根联数额后的余额乘以相应的征收率,即少缴的税款.
对于那些规模较小,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户,如果核定期内实际经营额高于核定定额20%之内的,仍按原核定定额缴纳税款;如果个体户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隐匿经营收入,造成实际经营额高于核定定额20%以上而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也将按偷税处理.偷税数额为实际经营额减去核定定额的差额乘以相应的征收率.
处罚:按所开金额的差额补交4%的税款,同时,处补税金额的0.5倍以上至5倍以下的罚款,并处1万元以下的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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