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票据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外汇支付凭证、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企业应提供以上规定的合法凭证作为扣除凭证.
非税收入票据可以税前扣除吗?
非税收收入票据可以税前扣除,《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因此,单位取得非税收入票据,不以手写或机打区分,如开具单位和内容在符合上述规定,可作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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