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确认坏账又收到赔偿怎么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的坏账损失在经税务机关批复后又收到赔偿款,应该计入企业的其他收入,年终时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已确认坏账又收回”是什么意思
确认的坏账再收回,就是原来别人欠你的款,企业记在”应收账款”等应收款项,是一项资产,由于各种原因,收不回,从账上把这笔应收款项消掉了.但是现在又给你笔款了.
确认坏账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收回时:
借:应收账款
贷:坏账准备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把收回时的两个分录合并,就是
借:银行存款
贷:坏账准备
但这样是不科学的,也不提倡的,应该先为欠你款的一方恢复名誉的,这个在实务中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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