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发票的评估资产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吗
资产无发票评估入账后,折旧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因此,资产投资单位应按规定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和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会计处理时,也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而评估则是企业用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时,需要对出资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投入资产的公允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评估资产能否计提折旧?
按照我国会计计量应采取历史成本的原则可得:
固定资产所属权属不改变的情况下所进行的评估增值,其账面价值也是不能改变的.所以也就没有涉及折旧年限变化和新增净值如何计提折旧的问题.对于评估增值部分,不可以计提折旧,若是要计提,也要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征收企业所得税.
评估若是用在固定资产投资上,其权属发生改变,那么对于被投资企业说,应当用评估后的净值来入账.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乘以成新率作为这部分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来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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