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丢失发票的纳税人有何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修订)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规定,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一次扣3分.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发票遗失、损毁报告”规范明确,发现发票丢失当日报告税务机关,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的,要附送《挂失/损毁发票清单》1份.
丢失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处理方法
步骤:报案–挂失–处罚
备注:
1. 不需要登报声明
2. 挂失办理材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3. 记账
销售方丢失记账联– 挂失–发票联复印件记账
购货方丢失发票联 — 挂失–记账联复印件记账(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
4. 政策参考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对丢失发票的纳税人有何处罚?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一次扣3分,这是国家税务局出台的相关法规中的一则.除了扣分以外,我们还需要做一些后续的处理事项,具体的处理方法,大家在本文中通过学习了解吧,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