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销返利怎么开票和税务处理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现金返利的实务处理
例:甲公司为某商场的商品供应商,每期期末,按商场销售本公司商品金额的5%进行平销返利.2009年11月,商场共销售甲公司商品金额234万元,按约定收到返利11.7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场收取的返还收入,应按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侓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平销返利活动中,商场从供应商手里收取上述返还资金,其实并不是销售收入,而是对进销差价损失的补偿,也可以理解为对购进成本价的让步,自然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可见,对于商场向供应商收取的返还资金,商场不出具发票,而应由供应商出具红字专用发票.
上文介绍了平销返利怎么开票和税务处理,这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以上的处理,购货方依据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中转出.也就很好理解了.我们处理时需要分情况而定.也是很常见的,不然会有处罚,大家在日常工作中可以参考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