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费中的白条支出能否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白条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已经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支出.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额将包括两部分,一是白条餐费部分,二是超限额列支部分.
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如何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采用”双限额”、”孰小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其中,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注意: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但是不含营业外收入(如让渡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投资收益(有特例).即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转让固定资产所有权收入,就是财产转让收入,归属营业外收入.而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特许权使用费)和固定资产使用权收入(租赁收入),应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特殊情况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特殊情况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15号)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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