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保管的制度有哪些?
发票保管的制度如下所示:
1、专人保管制度.就是要视具体条件,全面实行发票的集中专人保管制度.要确定专人负责发票管理、领发等日常工作.税务机关及一切用票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实际需要,设置专职发票管理员.建立严格的发票领发制度,并明确其工作职责,建立和实施严格的岗位责任考核制度,并且做到定期检查、奖罚兑现,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2、专库保管制度.就是要有专门的发票存放设施,确保发票的安全.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设立专门存储发票的仓库,并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霉烂毁损、防虫伤鼠咬、防丢失等安全措施.用票单位和个人也要配备专柜,并分门别类、按顺序号码堆放,要有利于存取和盘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
3、专帐登记制度.就是要设立发票管理总帐和明细分类帐,对所有集中保管的发票登记入帐,通过帐、表反映发票印、领、用、存数量情况,并由购(领)人员签章,做到手续齐全,责任清晰,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
4、保管交接制度.发票保管人员调动工作岗位或因故离职时,均须将本人所管发票及领发登记簿,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有关人员进行实地监交,交接手续不清不得离职.在发生移交时,均应填制移交清册,由接替人员逐项核对、清点验收.对库存发票应根据”发票领发登记簿”结余数进行交接.实际库存数与登记簿结余数必须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应限期查清.交接完毕后,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用票单位和个人已使用过的发票存根,在保管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销毁.
5、定期盘点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及用票单位和个人,定期对库存未用的发票应进行一次清点,以检查是否帐实相符.省辖市国税局每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盘查一次,县(区)国税局每旬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盘查一次,主管国税机关每天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盘查一次.县(市)级税务机关至少每半年对辖区内各基层税务机关及用票单位库存发票情况要进行一次帐实稽核工作.若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作出处理.
发票的检查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第五章发票的检查规定如下:
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三十二条?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发还.
第三十四条?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账核算的凭证.
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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