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如何纳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此类增值税纳税人税率按照销售货物所确定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所确定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由此可以看出,混合销售是按照企业的主营业务来确定相关税率.
如何确定混合销售行为
从财税〔2016〕36号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中知道,鉴别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标准是以一项销售行为是否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尺度的,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改征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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