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所耗用自产产品是否属于视同销售
公司在自建固定资产过程中,使用了公司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如半成品、产成品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和第十条规定,公司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固定资产的建造,所使用的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领用自产产品用于生产线等应税项目,是不能视同销售的.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建设,比如建造厂房等不动产,才可以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原因是:增值税属于流转税,谁最后使用了增值税应税产品,那么就需要由谁来承担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就是企业在处置该项资产的时候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那么该项资产就是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所以对于领用的自产产品或原材料等,视同销售,需要将增值税销项税计入该项资产的成本,而对于领用的外购产品或原材料等也是一样的,因为到此增值税流转结束,那么这里外购部分的增值税也需要由该项资产承担,需要计入该项资产的入账价值.而对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处置的时候,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那么增值税会继续流转,直至最终使用者承担这个税金,所以当企业建造生产经营用动产的时候,就不需要计算销项税额,不需要将增值税计入资产成本.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⑴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上文小编介绍了固定资产所耗用自产产品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这种情况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大家可以按照上文操作,需要注意的是申报纳税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这一点一定要引起重视,在企业经营时经常遇到,大家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全部内容,非常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