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备件用于在建工程是否缴增值税
某企业王会计询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前不久,我公司购入一批备件(已入库),并取得了普通发票.不久我公司新增一套生产设备,将已入库的备件用于在建工程.请问,我公司的行为是否应纳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9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10条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您所提供的资料,你公司取得的是普通发票,按照规定是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的,所以在备件用于在建工程时,也无相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问题.根据以上资料,你公司的备件是购买的,而不是自产或委托加工的,所以购入的备件用于非应税项目,在没有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下,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是否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纳税人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不属于上述规定行为,因此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在企业的财税中,购入备件用于在建工程是否缴增值税?在税法的相关规定中,小编对于这个问题找到了相关答案,企业购入的备件用于非应税项目,在没有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下,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大家记住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