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各地确定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授权各地制定具体的预征管理办法.按相关税法及各地较普遍的规定,企业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在按税法规定结转营业收入时,作为销售税金及附加,按照与营业收入金额相配比的原则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在对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实际清算时,已经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预交土地增值税,经清算属于多缴而应退回的土地增值税,应在清算的当期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反之,经清算属于少缴而应补交的土地增值税,应及时补交,作为补交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抵减项目计算企业所得税.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哪些情况免征土地增值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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