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投资设立的新公司可否视同内资企业
外经贸部外贸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第6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投资,再投资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中西部地区的再投资公司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营业执照》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4号)的规定,投资公司投资设立企业,投资公司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的外汇投资比例不低于其所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的25%的,其所投资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因此,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外商独资企业在中国投资设立的新公司属于内资企业。
内资企业的含义
内资企业是“外资企业”的对称。指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我国投资者投资举办的企业。按投资主体不同,分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这三种企业之间的各种联营企业等。内资企业都是我国的居民企业,我国应对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课征所得税。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按企业经济性质分别立法,按照现行规定,对国营企业应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对集体企业应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对私营企业应征收私营企业所得,对不同经济性质企业之间的联营企业,应先分后税,分别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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