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杨某(女)、李某(女)、丁某(女)、顾某(女)与受害人杜某(女)、姜某(女)是昆山市某中专学校学生,年龄均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这4名女生平时就喜欢在校内拉帮结派,经常参与打架、强索同学财物,多次被学校记过处分。
一天下午,4人在一家KTV唱歌时,李某提到自己曾与杜某、姜某有过节,让其他3人帮忙教训一下。随后,丁某便打电话将两受害人骗至KTV。当天,4名女生同时对两受害人实施了殴打,并抢走两人身上现金约两百元。
几天后,4名女生又来到两受害人的宿舍内,手持铝合金棍子、湿毛巾再次殴打。她们还强迫两名受害人脱掉衣服、跪在地上,并用手机拍下裸照。结束后,4名被告人又抢走受害人的现金、手机等财物。
4名女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后公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向法院起诉4被告人,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杨某、李某各有期徒刑六个月,丁某、顾某各拘役四个月。
资讯分析: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律解读】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寻衅滋事,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的,为管制刑;适用管制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为拘役刑。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每增加定罪的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非定罪的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种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累计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以自残、自杀等威胁、要挟方法在公共场所、机关等企事业单位无理取闹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