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什么情况下交纳预提所得税
预提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未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从我国境内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预提所得税采取源泉征收方法.当这类所得在我国境内发生时,即以这类所得的取得者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从每次支付的款项中代扣代缴应纳税额.因此,如果境内企业对外国企业支付上述所得时应按规定扣缴其预提所得税.
我国税法第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百分之十[1]的所得税.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股息、红利)、利息、租金、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均应就其收入全额(除有关文件和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征收预提所得税.按预提方式,即由所得支付人(付款人)在向所得受益人(收款人)支付所得(款项)时为其代扣代缴税款,课税的一种个人所得税或公司所得税.
以下情况可享受较低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1、境外投资方是与中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国家的税收居民;
2、满足协定所列的低预提所得税条件(国税发[2010]75号);
3、境外投资方是此类收入的受益所有人(国税函[2009]601号);
4、向主管税局申请享受协定待遇(国税发[2009]124号 );
5、境外投资方直接拥有该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比例(国税函[2009]81号).
“铂略咨询高级顾问于越认为:40号公告的出台,在简化付汇流程的同时,对税务局和企业的专业能力都提出了重大挑战.旧规定下,企业不接受税务局的认定就无法取得税务证明办理付汇,许多情况下企业为了完成付汇无法与税务局争辩税收认定事宜;而新规下,付汇程序相对独立的操作使得企业有机会在完成付汇之后再返过身来与税务局进行一场纳税认定的持久战.实际上,预提税的正式名称应该是源泉扣缴税,主要包括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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