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低值易耗品的增值税能抵扣吗?

购入低值易耗品的增值税能抵扣吗?

企业购进的低值易耗品,只要是用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可以抵扣进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023号)第二条增值税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的确定

(一)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

1.外购原材料

(1)原料及主要材料:指经过加工后能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和材料.

(2)辅助材料:指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有助于产品形成或便于生产进行,但不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材料,包括:a.被劳动工具所消耗的辅助材料.如维护机器设备用的润滑油和防锈剂等.

b.加入产品实体和主要材料相结合,或使主要材料发生变化或使产品具有某种性能的辅助材料.如油漆、染料等.

c.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而消耗的辅助材料.如工作地点清洁用的各种用具及管理、维护用的各种材料等.

(3)外购半成品(外购件):指从外部购进需要本企业进一步加工或装配的已加工的半成品(外购件).

(4)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指为修理本企业机器设备和运输设备的各种备件.

(5)包装材料:如纸张、麻绳、铁丝、铁皮等.

(6)外购燃料;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耗用的各种液体、固体、气体燃料.包括:生产过程中用的燃料;动力用燃料;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用的燃料;为生产经营提供运输服务所耗用的燃料.

2.外购低值易耗品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包括:(1)一般工具.如刀具、量具、夹具等.

(2)专用工具.如专用模型等.

(3)替换设备.如各种型号的模具等.

(4)管理用具.如办公用具等.

(5)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各种防护用品等.

(6)生产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3.外购动力指纳税人为进行生产耗用的电力、蒸气等各种动力.包括为进行生产耗用的外购的水.

4.外购包装物指包装本企业对外销售产品的各种包装容器.

5.委托加工费指为生产应税产品委托外单位加工所支付的加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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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抵扣计算公式是怎样的?

一般情况下-凭票抵扣:

(1)从销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3)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为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特殊情况下-计算抵扣:

购进方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收缴款凭证,但可以自行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况–购进农产品:

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计算抵扣差旅费进项税=票面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合计可以扣除=凭票抵扣+计算抵扣农产品+计算抵扣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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