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征耕地如何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规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也就是说,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区分两种不同情况:一是”先批后占”(包括已批准但尚未实际占用)耕地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二是”先占后批”(包括已申请但手续尚未审批下来而先占耕地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文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也就是说,以出让方式有偿取得耕地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计算,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即发生纳税义务;合同未约定交付耕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计算,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即发生纳税义务.
新征耕地如何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关规定中说明,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区分两种不同情况:一是”先批后占”,二是”先占后批”,因手续前后的不同,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不同,所以大家在处理时要注意一下,大家了解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