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否需要追溯调整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变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九条规定: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值得注意的是,折旧费用的税前扣除应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残值率计算
2008年1月1日前,国家对残值率的规定是内资企业不低于5%,外资企业不低于10%,新《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以后不再硬性规定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同时新的所得税法规定里有一条是这样写的: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但税法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上有规定如下(最低折旧年限):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俱等为5年,而且税法规定净残值率不得低于10%.
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否需要追溯调整?关于这个问题,小编通过对相关规定的学习,得到的答案是: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不一定需要追溯调整,只要在调整时依据自身情况,采用适用的方法处理即可.大家是怎样理解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