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的土地出让金要怎么摊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七条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因此,补缴土地出让金,应当计入“无形资产”科目。
补缴土地出让金时:
借: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
贷:银行存款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处置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应当不予进行无形资产摊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
借:银行存款
借:累计折旧
借: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借:营业外支出(或贷:营业外收入)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应交税费
补缴土地出让金如何财税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1]43号)规定,以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开发商品房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后,其账面价值构成房屋、建筑物实际成本。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在预计该项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项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如公司将土地连同地上房屋、建筑物一并出售的,按其账面价值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需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存贷项目)。
土地使用权的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规定,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0]20号)规定,企业购入土地自用作为生产资料的,其土地出让金可按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作为相关计税基础的一部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折旧或摊销;如果用作开发销售用途的,应作为相应的成本组成部分在销售时扣除。
因此,企业购入厂房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可按固定资产管理。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作为无形资产,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并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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