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的概念

所谓医疗损害,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过错给患者造成的损害。这里的损害既包括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情况,也包括其他损害后果。构成医疗损害应具备如下要件:

1、损害发生在特定范围内,即诊疗护理过程中。

2、损害的双方是特定的,加害方为医务人员,受害方为病员亦即患者;任何单位、个人实施的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即为医疗损害。

3、加害方具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医疗损害不以加害人主观过错表现形态是否属于过失为其要件,故意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同样可以构成医疗损害,如医务人员出于报复、泄私愤、牟取非法利益等心态,对患者造成损害后果的情形。

4、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或其他损害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利益事实通常是人身伤害(包括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结合对侵权行为法理论、《民法通则》、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对医疗行为的特点、患者权利等考察,可以认为,医疗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实质上是对患者人身权的侵害,不只是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还有亲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等受到的侵害,如此才符合《民法通则》中“人身”的真正含义。

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完全符合侵权行为构成的“四要件”说,即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但两者所不同的,一是前者的侵权行为方式具有医疗行为的特定性。二是受害人须是患者身份的特定性。实质上,医疗损害就是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其构成要件如下: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两者的区别很大,表现在两者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加害人的主观表现形态也不同,当然法律惩处也有很大的区别。我们网站也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如果您有需要,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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