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完成但补偿款未收到是否需要进行清算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第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在完成搬迁年度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或损失.如有未收到的搬迁补偿款,应根据搬迁协议所确定的收款时间确认为应收款项,计入搬迁收入.
已签拆迁补偿,但多年未拿到补偿款该怎么办?
很明确是征收方已经违约,我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在向征收方申请赔偿,或者要求征收方履行协议内容,并且对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所以如果拆迁部门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补偿款,那被拆迁人可以拿着协议到法院去起诉要求履行.
上文介绍了搬迁完成但补偿款未收到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那么针对”搬迁完成但补偿款未收到是否需要进行清算?”这一个问题,在完成搬迁年度应进行搬迁清算,也就很好理解了.需要分情况而定.也是很常见的,不然会有处罚,大家在日常工作中可以参考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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