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终结执行资产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三十四条第七款的规定: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后,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应提交法院强制执行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其中终止(中止)执行的,还应按市场公允价估算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资产.如果其价值不足以清偿属于《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由企业出具专项说明,可将应收债权全额确定为债权损失;如果清偿《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后仍有结余但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的,按所欠债务的比例确定企业应收债权的损失金额.
营业外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营业外支出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需要按照标准进行扣除,另外一些营业外支出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营业外支出的税法规定:
1、各种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纳的罚款、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
3、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
4、损赠支出又具体分为以下情况:
(1)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5、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符合坏账的条件下,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税前扣除,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6、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付出的,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如债权担保等原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履行的赔偿,企业负责人的个人消费等,均属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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