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扶养人范围包括谁
1、被扶养人范围所包括人员具体如下:当事人的未成年的子女;生活困难的夫或者妻;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未成年养子女等。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被扶养人范围如何确定
被扶养人范围可分为三类:
1、受害人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2、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3、受害人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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