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开企业清算时补缴土地增值税是否加收滞纳金

房开企业清算时补缴土地增值税是否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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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滞纳金?

滞纳金是指行政机关对不按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相对人,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方法.目的是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具体形式.其特征是:(1)适用于负有金钱给付义务.(2)义务人超过规定期限不履行义务.(3)可以反复为之,具体表现为按日加收.如按照税法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对不按规定期限交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拖欠税款,依法按日加征一定比例的罚金.主要适用于税收领域,但不限于此.其他管理领域凡存在金钱给付义务的,当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时,都有采用滞纳金的可能,如环保的排污费等.滞纳金措施既可以避免因义务人不履行义务使国家利益受损害,同时也能避免因直接施加于相对人使其权益受损,并能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因而可作为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

滞纳金是指超过规定的缴款期限,向缴款人征收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款项,一般是按超过规定期限的天数,每天征收应缴款额一定的百分比.根据行政法理论,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类型.

如果您在到期还款日实际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要支付滞纳金.滞纳金的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 .人民币帐户最低收取人民币10元,美元帐户最低收取1美元(指定卡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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